法院判决国内首例“二次理赔保险官司”
(2011-01-22 1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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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出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再予理赔。此时,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只能理赔一次为由拒赔。2004年7月8日,出租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其承担保险给付责任32046.16元。法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为原告理赔一次后,对后来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继续理赔。
各方说法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一般都是一次性理赔结案,其依据是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的规定。本案也就是由于原、被告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专业代理保险官司的江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含有对自己免责的条款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约定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引发诉争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而“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既可理解为已经进行了赔付,也可以理解为对保险责任事故的全面赔偿完毕。
判决赔偿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全面赔偿。被告所作的解释明显含有对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意思,但被告却没有证据表明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被告关于只要进行了一次理赔即是事故赔偿结束,保险人不应再次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2004年11月30日,法庭对这一“二次理赔”保险官司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