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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材料

(2011-01-19 17: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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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
  (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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