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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一)

(2011-01-10 11:06:53)
标签:

杂谈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2: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2部分,代替GB/T 16739.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本部分与GB/T 16739.3-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关于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重新进行了定义;

       ——关于设备条件,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汽车新技术新装置的汽车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

       ——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T16739.3-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设备

a)     压力机;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试验设备;

f)     废油收集机;

g)     数字式万用电表;

h)     气缸压力表;

i)     量缸表;

j)     正时仪;

k)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l)     燃油压力表;

m)     喷油泵试验设备;

n)     喷油器试验设备;

o)     连杆校正器;

p)     排气分析仪;

q)     烟度计;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激光淬火设备;

y)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5.2.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2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5.2.4 主要设备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气焊设备;

c)     压力机;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5.3 电气系统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3.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5.3.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3.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5.3.4 主要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故障诊断设备;

c)     数字式万用电表;

d)     充电机;

e)     电解液比重计;

f)       高频放电叉;

g)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h)      电路检测设备。

 

5.4 自动变速器修理

5.4.1 人员条件

5.4.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4.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1名。

5.4.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4.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4.4 主要设备

a)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      变扭器维修设备;

d)      变扭器切割设备;

e)       变扭器焊接设备;

f)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h)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        油路总成测试机;

j)        液压油压力表;

k)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5 车身清洁维护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2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5.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或地沟;

b)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c) 吸尘设备;

d) 除尘、除垢设备;

e) 打蜡设备;

f) 抛光设备。

5.5.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6 涂漆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6.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

b)      除锈设备;

c)      砂轮机;

d)      空气压缩机;

e)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f)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      吸尘、通风设备。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7.3 主要设备

a) 空气压缩机;

b) 漏气试验设备;

c) 轮胎气压表;

d) 千斤顶;

e)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 轮胎修补设备;

h) 车轮动平衡机。

 

5.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8.3 主要设备

a)       举升设备;

b)      四轮定位仪;

c)      空气压缩机;

d)      轮胎气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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