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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中,挂靠车主及其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010-12-14 20:30:07)
标签:
杂谈
在这种类型的挂靠关系中,实际车主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行业管理关系,并非
劳动合同
关系,车主聘请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亦不可能形成
劳动
合同
关系,而是在车主与驾驶员之间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而不受
劳动合同法
调整。
由于车主、挂靠单位之间仅仅是借用名称经营,或者是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接受行业管理而已。双方之间不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承包、租赁、雇佣关系,所有这些,均对驾驶员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上的影响。驾驶员从
工资
发放,乃至保险的负责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判断,驾驶员与车主形成雇佣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双方之间也未形成其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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