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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辆样车 车商被判双倍赔偿

(2010-12-13 2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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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买来没多久的新车车身上,突然出现了两行广告文字。普洱市思茅区的郭先生立即与经销商交涉,经销商承认此车为展示样品,并愿意免费把广告文字处理掉,但是郭先生不认同并提起了诉讼。近日,思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先生继续拥有该车,销售商退还车款。

        买来的车是样品

        今年2月21日,家住普洱市思茅区的郭先生交付了256800元,从云南玉溪诚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思茅区分公司(下简称诚田公司)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并于次月开着它跑了个长途。途中,郭先生对车辆的各项性能都十分满意,却在一次环视车身的时候,惊讶地发现车门位置突然多了两行大字,第一行是诚田公司某二级经销商的公司名,第二行是公司联系电话。开着这辆“广告车”,郭先生心里五味杂陈,当即掉头赶回普洱找诚田公司交涉。

        几经交涉,公司方面终于确认这辆车是一次车展的样品,上面的字也是当时为作宣传粘贴上去的,他们的处理意见是免费将车身上的字样处理掉。这一意见没有得到郭先生的认同:“我花了那么多的钱买个样品,这事说不过去。”郭先生还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证明汽车保修证经人涂改过,该车在出售前经过保养等,他认为销售商涉嫌欺诈,并由此向思茅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是欺诈

        法庭上,诚田公司和该公司思茅区分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车身出现的两行文字并不影响认定该车是一辆新车,并针对原告意见提交了相应证据,包括《车辆售后维修跟踪表》(显示郭先生于4月10日接受了公司提供的保养服务)、《提车交接单》、《交车回单》等,称郭先生当时提走的是一辆全新轿车。汽车销售商认为“样品”和“新车”并不矛盾,公司没有涉嫌欺诈。

        这一观点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书中写道:“2月19日该车进行了首次保养,可以认定原告所购车辆在交付前就已经作过保养并使用过,且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告知原告上述情况,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郭先生也提出了“解除购车合同,对方赔偿购车款的两倍(513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思茅区分公司赔偿郭先生车款,而郭先生继续拥有该车。据悉,被告不服判决,已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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