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0-12-10 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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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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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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