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货车商业险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门头沟法院2009年受理大货车商业保险案件34件,较2008年同比增长133%。该院调研认为,实践中应关注大货车商业险案件中的三大问题:
一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差距大。通常,保险公司均有代理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出庭,而投保人往往是车主本人,双方的诉讼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实践中,大货车投保人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其证据保存意识不强,经常在诉讼过程中因无法提供保险单原件而遭致保险公司否认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造成自身举证困难。
二是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通知不及时或无法及时勘察定损为由拒赔。因车辆事故率偏高,京籍保险公司出于经营风险防范考虑,普遍不受理大货车商业险。目前受理大货车商业险的基本为京外保险公司,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居多。此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对较少,因而在投保人出险后怠于前往现场勘查定损,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常以未及时收到投保人的出险通知,或虽然收到通知但无法及时前往现场勘察定损为由,质疑或否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拒赔,致使投保人不满而引起诉讼。
三是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恶意拖延诉讼情况。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缺乏诚信,在诉讼过程中为逃避责任或拖延承担保险责任,滥用程序权利,对保险合同、保险事故故意否认,随意提出车辆维修费用鉴定申请等,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要加强举证指导和释明,平衡保险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依法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开展保险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大货车车主的法律知识水平、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及时有效维护自身保险利益;对保险公司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加强与有关保险公司及保险协会的沟通,倡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依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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