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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试驾翻车致1死4伤 驾车者和4S店同担赔偿

(2010-11-26 1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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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09年10月,山东济宁的许某在试驾新车时发生意外,造成车上五人一死四伤(本报2009年10月30日和2010年8月18日曾报道)。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驾车人和4S店告上法庭,而4S店也将驾车人告上法庭,索赔出事车的损失。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试驾人许某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4S店因疏于管理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据介绍,2009年10月22日,许某和同事张某、屈某、孟某到济宁某4S店看车并试驾新高尔夫轿车,并由屈某和4S店签订了试乘试驾承诺书。当许某驾驶试驾车经过一个弯道时,驾驶人许某向左打方向盘,随后该车翻滚后栽到路基下。坐在后排中间的张某被甩出车外身亡,其余四人受伤。后经鉴定,事发时轿车速度在122—134公里/小时。试驾车是新车,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保险。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发生意外时的驾驶人许某和4S店告上法庭,而4S店作为被告的同时,也将签订试驾协议的屈某和事发时驾车的许某告上法庭。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济宁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驾车违规在封闭的道路上行驶,且在途经弯道时主观上明显疏忽大意,车速过快,在客观上导致驾驶车辆翻车,并致乘车人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过失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济宁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驾车违规在封闭的道路上行驶,且在途经弯道时主观上明显疏忽大意,车速过快,在客观上导致驾驶车辆翻车,并致乘车人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过失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56035.30元o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安排工作人员带领试车人进入封闭的道路试车时,具有对试车人安全驾驶管理的义务,但疏于管理,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损失的30%。依法判决4S店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9729.42元。(记者 黄广华 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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