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所需证据指引
(2010-11-16 22: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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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关于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关于收人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体现在证据上,就是单位出具的误工工资证明(并不仅是收人
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税单。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
年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误工损失一般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受害人对此不用过多举证。
【问题提示】
未致残时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案情回放】
2007年8月21日17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大郊亭桥东路口处,华馨远货运公司司机李某驾驶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张某
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北转弯,小货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张某 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李
某未确保安全行驶,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伤情经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因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华馨远货运公司职务行为,故该公司承担了张某的全部医疗费。但双方一直未就张某的误工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是将华馨远货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误工费500元。庭审中,张某提交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分别于2007年8月22日、2007年8月24日出具的共休假10天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北京联德机械技术服务中心2007年9月6日出具的张某2007年月收入1500(税后)收入证明,以主张l0天的误工费
500元。朝阳法院认为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误工10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判决华馨远货运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500元。
【关键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休息具体期限的证明
张某提交了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分两次出具的共需休假10天的诊断证明,法院就以此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误工l0天,从而确定张某的误工时间为10天。再结合张某的收入,每天50元,最终判决支持张某误工费500元。
【举证指导】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间,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否则,法院最终很难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从而无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因此,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不需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记得要求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生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当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就不需要单独的休假证明了。因为只要有住院凭条,住院期间就认定误工期间,无需受害人另行就误工时间再举证。
【问题提示】
致残时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案情回放】
2007年3月22日18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京客隆商场旁,武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张某剐倒。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武某将张某送到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治疗。张某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并于2007年3月22日至同年5月17日在垂杨柳医院住院治疗。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所花住院费已全部由武某支付;张某出院医嘱“1.两周后门诊复查;2。不适随诊;3.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押金6000元;4.休息两周”。此后,张某于同年9月17日在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复查,自行支付了检查费ll4.1元。2008年4月10日,张某经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Ⅸ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可择期行内固定器取出术。
【关键证据】
伤残鉴定做出的时间
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虽然垂杨柳医院仅为张某出具了两周共l4天的误工证明。但是,因张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其误工时间可以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2007年3月22日至2008年4月10日。
【举证指导】
受害人的伤残构成伤残时,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就要求肇事方与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后就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力将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否则,如果肇事方迟迟不肯垫付医疗费,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治愈,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就越往后拖,误工时间也就相应拖长;而如果因双方在前期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积怨过深,受害人迟迟不配合进行伤残鉴定,也会拖长误工时间,给双方都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本着配合、积极救治伤者的原则,首先最重要的是将伤者治愈,在这一过程中力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后如有需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减少不必要的误工时间,从而减少双方损失,促成纠纷的及时解决。
【问题提示】
误工工资计算标准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17日1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龚树华骑助力车下班时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杨林生驾驶的A小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小客车右前部与龚树华所骑助力车接触,致龚树华倒地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助力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认定杨林生负全责。后双方就此事故无法达成协议,龚树华一纸诉状将杨林生诉至法院,要求杨林生赔偿医疗费671元、交通费306元、误工费3883元.在庭审中,龚树华提交了金额为671元医疗费单据、306元交通费票据、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连续休息共一个月的诊断证明,以及北京市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清分公司2007年8月14日出具的工资证明,该证明记载“由于龚树华本人缺勤影响其7月各项收入,金额合计为3883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林生赔偿龚树华医疗费671元、交通费306元、误工费1600元。
【关键证据】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月工资在1600元以上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误工费用计算标准的有效证据也相应地分为月工资在1600元以上和l600元以下(含1600元)两类:月工资在1600元以上的,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出具因故误工被扣除的工资收入,还需要出具相应月份的纳税证明。此两项结合,才能有效地证明其因事故所发生的误工费用。本案中,龚树华主张月误工费用3883元,已经明显高于纳税最低限额,但其仅提供了用人单位北京市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清分公司出具的“由于龚树华本人缺勤影响其7月各项收入,金额合计为3883元”证明,而缺少了相应纳税证明,所以,法院只能按照个人最低纳税限额l600元支持其误工费用。
【举证指导】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1600元(含1600元)以下的,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因此,赔偿权利人在主张误工费时,是否需要提交纳税证明,应当视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而定。
(1)如果其主张的误工费月工资在1600元以上的,其不仅需要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其因交通事故被扣(影响、减少)的工资收入,还须提交相应月份(严格地说,需要提交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这样,才能构成其主张的误工费用月工资计算标准的完整证据链。否则,法院最后只能按照l600元标准计算其误工月工资。
(2)如果其主张的误工费月工资在1600元以下的,一般而言,只需提交加盖用人单位财务公章的工资损失证明,即可证明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综上可见,关于误工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受害人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不须特别医疗机构证明;但出院后,或者受害人没有住院治疗仅在门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需要休息具体时间的诊断证明,法院才会认定受害人要求的误工费具有合理性。
第二,受害人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除了需要载有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证明书外,其误工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误工收入减少
证明而定。注意,需要的是误工收入证明,而不是收入证明,即需要的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收入减少的证明,通常表现为事故前后的工资对比、收入税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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