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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公告 下

(2010-10-06 17: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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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二、以上标准在车辆及部件认证中的执行要求为:
1.对于本公告前已开始实施的以上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本公告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2.对于尚未到实施日期的以上标准,标准实施日期前新老标准均可适用,自标准实施日期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标准实施日期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
3.对于标准中部分项目已明确规定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的,以标准规定日期完成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不足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
4.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的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本标准纳入认证要求。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轻型汽车,需于201011日前完成换版。20101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
5.由于无补充试验要求,对于已获证车辆无须进行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和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换版。
6.混合动力车辆须按照GB/T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进行认证。
三、本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日截止日期后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五、本公告中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
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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