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重点问题解答
(2010-09-25 09: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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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1、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预防措施:由于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人员流动频繁,企业不可能给试用期内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为了有效规避风险、节约成本,企业可考虑使用以下方案:第一,加强企业安全保障教育培训。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同时,针对售后维修等易受伤岗位,要有针对性的安全规范。第二,为售后维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维修人员的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年限等情况,选择性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但是意外保险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意外保险保费低,在职工出现意外事故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支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要求员工书面放弃社会保险或发放工资时将应缴数额直接支付给员工,这些做法均得不到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
2、关于汽车4S店派员工去厂家参加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项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因此,汽车4S店安排员工去厂家培训要区分对待,对于厂家免费提供的或者付费没有相应的发票,虽属专业技术培训,但是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内的专业技术培训;其他专业机构或者厂家需支付培训费用的专项岗位培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依法签订培训协议,约定违约金及服务期。
汽车4S店销售、维修、管理等重要岗位的员工流动性大,很多4S店为防止人才流失,多采用缴纳保证金、扣押证件等违法作法。也有部分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由于未对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此项约定是无效的。现实中,即使支付上述经济补偿,也很难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员工离职的注意事项及流程?
5、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应当如何制定?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在程序上主要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履行公示程序。
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该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劳动者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如车间、班组、党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具体来说,应当分为二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规章制度或者事项都要通过如此程序,而必须是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或者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上述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的行为规范,应对其适用的人进行明示,未经明示,劳动者无所适从,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在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比如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将劳动纪律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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