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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2010-09-15 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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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 汽车真实油耗须明确标注

  新法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2009年8月6日,工信部公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申报、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今起,消费者在购车时,将会看到一个粘贴于车上的实际油耗数据,一款车究竟是省油还是耗油,看过标识一目了然。据介绍,规定要求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包括国产和进口车型),在销售时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油耗量。

    2、肇事司机逃逸受害人医药费暂由救助基金垫付

  新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今起施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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