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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0-09-11 21: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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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八年九月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股权质押登记业务流程 

一、质押登记

A. 所须材料:

  ①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②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③ 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④ 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⑤ 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⑦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 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⑨ 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⑩ 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B. 操作流程: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二、解除质押登记

A. 所须材料:

  ① 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②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签名);

  ③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B. 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3.标的公司_________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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