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10%,腾讯有点怨!
今天,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一起网友利用QQ群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腾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范某看到网络公告后接受了自杀邀请,并到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自杀,但范某仍然坚持,最终身亡。遂即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起诉张某和腾讯。承办法官表示,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希望能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这个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自杀 腾讯有责,在法律界应该是个新例。对于今后研究网络责任界定的案子将会起到一个推动作用。
这次,我到觉得腾讯有点怨。怨就怨在它不能主观控制事件的发生和终止。据第二被告腾讯公司辩称,公司没有能力对所有有害信息及时进行监控和屏蔽,腾讯公司本身对死者小范的死亡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从法律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技术角度看,QQ是实时点对点的聊天软件,目前,QQ约有5亿用户,有着海量的信息,公司没有能力一一监控,很难对用户发出的信息进行预见和实时审查。而且,只有违法信息,才有屏蔽义务。“自杀”这样的词语,属于中性词,在刑事案件和电视剧中都会出现,不可能进行屏蔽。因而,腾讯对于这一类“事件
”是无法预期控制的。
我猜腾讯承担这个10%的责任,是不是从道义的角度去考虑,否则,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类推,移动网手机发个短消息,出了事故或者死了人,那移动公司也得承担责任了?同样,电信公司出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网络的更多了,新浪的、网易的、凤凰的他们怎么办?正是有网友调侃的“中学生口头相约自杀嘴巴成为第二被告”。
当然,很多时候是人玩法律的。看国外的一个真实笑话,有名北卡Charlotte的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险。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保险费一毛也还没缴,却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结果律师告上法院还赢了这场官司。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立即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狱服刑二十四个月,并罚款美金二万四千元。这不就是人在玩法律么!但是,我们国家一些玩法律的,方法就显得笨一点了,许多时候都是以“指示”、“内定”、“关照”、“条子”等方法来戏弄法律的。
腾讯怨归怨,但对于法律界还算是做了一次贡献的。中国的事情历来是摸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次,它算是做了一块石头。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