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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在建平县某幼儿园上学的幼儿琪琪的家长发现,孩子在穿鞋时一直喊疼,家长仔细观察孩子脚部后发现有部分红肿,居然还有类似针眼的小孔。
家长担心是鞋里有东西扎到了孩子,但是经过查找并未发现异物,后来询问孩子,孩子说是幼儿园的老师用针扎的,家长找到了幼儿园,幼儿园的王姓教师承认是她用别针扎了孩子,据了解,与琪琪有类似遭遇的还有5名孩子。
“孩子不听话,你用别的方法管不行么?这不是在虐待孩子么!”几名孩子的家长非常气愤,随后报警,王姓教师被警方带走调查情况。
近日,建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建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被监护、看护人罪。根据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决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建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起案例作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朝阳市第一起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例,在此之前,各地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虽一再发生,但却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对肇事教师进行刑事上的处罚。
201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其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特派朝阳记者崔晋涛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