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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一副总公车私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1人死亡。其同学和侄子后包庇该副总,隐瞒犯罪事实,已被判刑。
鞍钢集团纪检委通报2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鞍钢集团鞍山钢铁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陈明(鞍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级)公车私用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1人死亡。通报称,2013年7月19日,陈明驾驶鞍山钢铁公司公务用车去辽宁省海城市上英水库钓鱼,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明驾车逃逸。
2015年6月19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以陈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案中陈明的同学柏广会、侄子陈春明因包庇陈明,隐瞒犯罪事实,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鞍钢集团公司党委、鞍钢集团公司决定给予陈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辽沈晚报 聊沈客户端记者
经淼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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