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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政策性辩论评判标准

(2015-07-07 17:49:25)
标签:

杂谈

我的政策性辩论评判标准

 

一、  合题性

1.     正方的主张必须符合题目的要求;

2.     若反方认为正方有合题性的问题,必须于反方一辩申论中提出,若评委认定正方主张不合题则直接判负;

3.     若反方不提出,则以正方的主张为实际性议题,以一般辩论标准决断胜负。此时,若反方不指出正方不合题,而自身不就正方所主张的实际性议题进行辩论,而提出合题的相抗计划,则判定反方负;即等同于反方缺席的辩论;

二、  关于现状推定

1.     反方在维持现状的主张下,享受现状推定之优势,也就是说无论反方主张为何,若正方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或者在后续的辩论过程中,无法完成整体举证责任,则判定正方负;

2.     针对上一点,正方拥有对于政策的定义权予以救济,可以规定合题的政策的具体内容;

3.     若反方采用相抗计划,必须在正方根属性之内的反根属,若超出部分,不计入评判范围,若双方均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则判定正方负。

三、  关于证据认定

1.     辩论双方需抱着合理性辩论的态度来对待辩论赛,若存在恶意,则会影响评委的态度;

2.     一般情况下,我仅看双方论点所构成的论证;在具体的论点之上,主张未获得挑战,即视为接受

3.     辩论双方在关键性论点和论据上必须进行清晰的主张,此处评委以规则与逻辑为准则,无常识,无自由心证;

换言之,正方主张不取消计划生育会遭受上帝的惩罚,而反方不予以驳斥,则视为上帝存在。主张方可以通过此获得相关利益。

4.     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会得到评委的鄙视。

5.     避免孤证。评委更乐意看到的是整体性的论证,而非建立在唯一核心数据上的鉴证攻防。因为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若这样的决定性的证据存在,那么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6.     若出现关键性且主张相反的孤证鉴证,则根据实际的攻防情况,评委进行自由心证。

四、  关于价值

1.     允许提出价值性主张;

2.     接受合格的民意调查所体现出因价值而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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