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装摄像头
(2025-11-25 06: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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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装摄像头
孙某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但李某以防盗为由拒绝了。因协商未果,孙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庭上,李某辩称在自家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防盗,没有拍摄到原告的出入情况,故不同意孙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案中,李某在其房屋外墙上方安装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可覆盖孙某住所门口附近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孙某家中人员日常出入信息,与孙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应属个人隐私范畴。
李某主张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盗,但不应超出合理限度且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及储存视频功能已对孙某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构成了实际妨碍,客观上对孙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李某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至于孙某主张李某需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诉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李某安装摄像头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拆除摄像头并删除摄像头收集到的孙某的所有信息,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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