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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离职

(2025-11-22 07: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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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教练离职

  
  小丽是个健身爱好者,此前,她因认可一家健身房张教练的授课效果,就在该健身房购买了课时3个月、课程费9000元的私教课,指定张教练提供私教服务。授课期间,张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为小丽提供服务。由于课时还未用完,该健身房遂与小丽协商,先后安排两位新的教练提供授课服务,小丽体验后提出异议,称未能达到原教练的授课效果,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费用。
  该健身房称,教练辞职属于正常人事变动,健身房已完成更换教练的义务,且部分合同已超过履行期限,拒绝退费。小丽遂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由该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截至张教练离职前,小丽的课程皆由张教练授课。法院认为,小丽与该健身房签约时明确要求指定张教练担任其私教,应认定双方就“以特定教练为履约条件”达成合意;此外,私教服务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本案中双方缔约合同的基础系基于对特定教练的信赖,不宜强制履行剩余合同内容。健身房单方制定的“有权更换私教”的格式条款,实质上是为健身房变更其义务内容提供便利,系排除了会员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健身房未能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私教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丽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健身房退还小丽剩余的6000元课程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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