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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套现转贷不可行

(2025-10-14 0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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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刷卡套现转贷不可行

 

  何某与黄某曾为情侣。20238月,黄某以网络投资可获高额回报为由,向何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月息10%。何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并将款项借给黄某。同年9月,何某向黄某表示,也想参与该投资,数额为1万元。黄某同意后,何某于次日将1万元转入黄某账户。
  20245月,黄某补签2万元借条给何某,借条内容为借款2万元分20期归还,每月还款1000元。而黄某在偿还800元后未能按约还款,何某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2万元。
  庭审中,黄某陈述称双方的资金交易不是借贷行为,是为牟利的共同投资行为,借条为何某所写。何某则回应称,该款项是刷信用卡套现给黄某,借条是本人书写并交由黄某签字捺印,其未参与黄某说的共同投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于20238月向被告黄某转账的1万元,是黄某向何某提出的借款。何某同意后转款,黄某收款后确认收到借款,能够证实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原告确认资金来源为其从信用卡套现所得,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此该民间借贷关系无效,黄某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何某,扣除黄某已返还的800元后,还应向何某返还9200元。
  而何某于20239月向被告转账的1万元,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该款项是何某为在网络平台获取高额回报而转给黄某,双方并未达成借贷的合意,且何某虽提交了黄某事后出具的借条,但黄某抗辩称双方是共同投资关系并提供了聊天记录;何某明知黄某将资金投入网络平台以获取高额回报,可能涉及网络赌博,仍向黄某转账要求投入款项,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遏制不法交易,应对上述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故何某主张黄某清偿该借款本金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应向何某返还92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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