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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2025-08-16 0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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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好意同乘”出事故

 

  20208月,雷某驾驶小型轿车无偿搭载谢某和闭某到外地参展,途中,雷某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前部与高速公路导流线上的防撞沙桶以及防撞护栏端头发生正面碰撞,造成雷某、闭某受伤,谢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谢某的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雷某赔偿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搭乘谢某属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由雷某承担70%责任。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雷某承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雷某向谢某的儿子赔偿23万余元。
  谢某的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雷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无偿搭乘谢某的行为本是出于好意,且其本人也在车上,无证据证实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损害发生。此外,雷某的行为仍属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不存在与无证驾驶、醉驾等相当程度的严重过错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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