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发布不当言论
(2025-06-21 0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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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发布不当言论
当事人黄女士与韦某某曾是恋人关系。两人分手后,从2023年10月开始,韦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通过其名下几个号,散布黄女士骗人财物、生活作风存在问题以及涉及黄女士个人隐私的言论。此外,韦某某还利用个人号群发同样的言论信息。
不堪其扰的黄女士对韦某某劝阻无效后,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24年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据此对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名誉损失,黄女士将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韦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市级报刊、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某社交平台发布道歉视频的方式,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名誉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各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黄女士通过合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韦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言论的行为具有贬损原告的主观恶意,对黄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韦某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以及在某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向黄女士赔礼道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日,并赔偿黄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要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公民虽享有网络言论自由,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宣泄个人情绪更要通过合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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