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野生动物
(2025-06-03 0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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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野生动物
2014年12月,邓某远和何某贵在东兴市收集了一批猴子,欲运到广东省阳江市。莫某敏获知后打算一同运送这批猴子。同月10日,邓某远、何某贵、莫某敏、韦某厚将47只猴子放在小轿车尾箱后从东兴市出发,次日凌晨途经横州市并入住某宾馆。12日下午2时许,民警在某宾馆附近将莫某敏、韦某厚二人抓获,并从小轿车尾箱内缴获蜂猴28只、食蟹猴19只(其中死体一只)。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远等4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邓某远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远、何某贵、莫某敏参与组织货源,并积极参与运输整个过程的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某厚为从犯。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邓某远为作用较小的主犯。鉴于邓某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何某贵、莫某敏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各3万元;判处韦某厚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和谐,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或利益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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