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拆迁安置房的纠纷
(2025-05-02 2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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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拆迁安置房的纠纷
2021年8月29日,原告韦某与被告龚某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龚某将其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房屋出售给韦某,韦某当天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给龚某。同年9月12日,应龚某的要求,韦某又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
两份《双方协议》都明确约定,龚某在收取韦某的购房定金后要积极处理案涉房屋的办证事宜,龚某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29日。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双方协议》还约定了如果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应退还定金4万元给韦某,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然而,在约定取得房屋产权证件的时间届满后,该房屋至起诉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此时,韦某向龚某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龚某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与龚某就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因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未办理好,韦某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龚某返还收取的4万元购房定金,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韦某诉称龚某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要求龚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8万元,但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政策要求进行,能否在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不确定,非当事人可左右,韦某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对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是明知的,对购买该类型房屋的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
韦某与龚某在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证件取得的时间并约定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属于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不能”,韦某现根据事实上不能的事由,主张龚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龚某已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了房屋买卖的定金,合同解除后应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署的两份《双方协议》;被告龚某返还定金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给原告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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