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
(2025-04-25 2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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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
2021年11月22日,谢某向滕某购买速生桉林木,双方商定林木款34000元。两人还约定,由谢某到林地自行砍伐和运输,谢某于当天付清林木款。谢某办理砍伐手续后,雇请工人到林地进行砍伐和运输。林木在运输过程中,被滕某的同胞兄弟滕某乙阻拦。原来,林木运输的道路必经滕某乙的承包地,而滕某乙不允许通行。林木砍伐后无法运走,谢某要求滕某退还已支付的林木款。因双方协商不下,谢某将滕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滕某与滕某乙曾因在该片林地砍伐运输林木产生过纠纷,双方互不允许对方的林木在己方林地运输通行。滕某在与谢某协商订立林木买卖合同时未将该情况告知谢某,谢某运输林木通过滕某乙在其承包地上开辟的道路时,受到滕某乙阻拦,致使案涉林木无法运走。
纠纷发生后,滕某乙表示只需要滕某针对以往纠纷向他赔礼道歉,就允许谢某砍伐的林木在其开辟的道路上通过。虽然经过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依法调解,但滕某拒绝道歉。在庭审中,滕某仍不愿意消除履行障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前往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到案涉林地现场查看,最终查明林木运输必须经过滕某乙在其承包地上开辟的道路,且除该道路之外,不存在其他可以运输林木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运输必须经过滕某乙在其承包林地上开辟的道路,而过往纠纷是导致本案林木无法运输出去的原因。滕某在与谢某进行合同约定时,负有告知谢某上述情况的义务,以便由谢某决定是否购买林木。但滕某未将这一重要情况告知谢某,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滕某没有进行协助或者排除妨碍等,致使谢某无法将林木运出。
因此,法院判决滕某退还谢某已支付的货款。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