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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错油导致车坏

(2025-03-28 22: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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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加油站加错油导致车坏


  20231024日,某员工驾驶公司的柴油汽车来到某加油站的加油机旁,该加油机上有柴油和92号汽油两把加油枪。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未询问加注何种油品的情况下,按照小型汽车一般加注汽油的惯性思维,通过手势引导某公司员工在92号汽油枪处完成自助加油,该员工也没有注意到该加油枪旁明显的92号汽油标识。
  加油完成后,该员工驾驶汽车继续驶入高速公路,由于加注油品错误,该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被就近送到维修点维修了3天,产生维修费用4300元,该员工因等待修车花费住宿费557元。
  双方当事人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未果,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加油站退还加油费420元,并支付维修费4300元、住宿费557元以及公司员工三天误工费1080元。
  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对于原告要求退还420元油费的诉请。法院认为,加错油系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此后,双方应各自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油费420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相应汽油,由于原告客观上无法返还取得的汽油,依法应当折价补偿被告420元。被告主张相互抵消于法有据,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维修费4300元、住宿费557元的诉请。本案中,被告方作为专业提供成品油服务的机构,在未明确原告需要加注何种油品的情况下即引导原告方至92号汽油油枪处,且该油枪与原告方欲加注的柴油油枪位于同一加油机上,这是引起本案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方未注意到92号油枪旁明显的油品提示也是本案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本次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对本次损失承担30%的责任。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99.9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其员工误工费1080元的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扣发了其员工误工期间的工资,因此,对于原告而言并未因误工产生相应损失,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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