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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看房后换中介是否违约

(2025-03-14 2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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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买家看房后换中介是否违约

 

  202212月,吴某打算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经朋友介绍找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帮忙寻找合适的房源。自20221211日开始,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与吴某对接,向其推荐房屋信息,并带看适合其要求的房源。
  其间,吴某看上了某小区的一套房。20221220日,吴某通过微信与中介工作人员沟通房子的价格问题。工作人员介绍,房屋业主表示如果全款购房,可以接受最低150万元的价格。但吴某觉得,除了房款,自己还要交纳中介费、税费等费用,花费超过自己的预算范围。
  在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看房期间,吴某还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沟通这套房子的价格、税费等事项。在该公司带看、磋商、促成下,业主同意与吴某以148万元的价格成交,税费各自负担,并于202212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代办合约》。当天,吴某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吴某违背诚信“跳过”其直接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中介服务费,其行为已然构成违约。该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
  法院认为,中介人收取报酬应当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而衡量委托人即被告吴某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吴某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本案中,如果吴某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在本案中,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某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对于中介报酬、服务费用均没有明确约定,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虽提供了带看服务,但并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且这套房屋的房源信息并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独有。吴某通过某置业有限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该公司的带看、磋商、谈判促成了案涉房屋的交易,并为此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
  但鉴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吴某提供了带看服务等,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吴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支付中介费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元,驳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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