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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知假买假

(2025-03-08 0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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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买家知假买假

 

  一买家在某社交平台购买了10盒虫草酒(1460/2/盒),通过微信付款14600元。收货后,买家以卖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卖家退还购物款14600元、赔偿十倍价款146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买家称,案涉产品含有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经查询,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食药两用物质,严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而且案涉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配料表、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卖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
  卖家辩称,买家主动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伪装成消费者向其定制案涉产品,通过询问得知产品“不是生产好的”,“出售虫草20根可赠送酱香酒,可以帮泡好”。在收到案涉产品后买家并未实际饮用,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由此可见,买家明知自己购买的是冬虫夏草原料而非食品,亦明知案涉产品不是预先定量包装的产品,且该产品有一定瑕疵,仍定制购买。此外,原告多次以同一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商家赔偿十倍价款,其利用诉讼牟取巨额赔偿,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严禁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案涉产品添加冬虫夏草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且经检测,案涉产品铅含量超标,存在安全隐患,故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外,案涉产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生产信息,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货款14600元,该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案涉交易产品退还被告,如原告不能退还的,则抵扣相应货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应当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但现已查明原告在法院提起多个与本案类似的维权诉讼,均要求商家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见其购买行为并非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意图通过获得惩罚性赔偿牟利,不能完全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公平原则,该院确定仅以正常消费即一盒的价格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4600元,原告将10盒(每盒2瓶)虫草酒退回被告,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抵扣相应货款。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6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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