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2025-02-22 0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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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谢某和黄某相识恋爱后,从2016年起两人共同生活。2018年、2021年,黄某先后生育两个女儿。此后,黄某收到谢某彩礼款4万元,但两人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2022年5月终止同居关系。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女儿由谢某抚养,黄某每月向每个孩子支付800元抚养费;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黄某辩称,彩礼这笔钱早已经用于两个女儿生活及教育等支出,不应再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黄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6年之久,生育的孩子现已分别年满6周岁、3周岁。双方在同居期间,该4万元应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及抚养子女的开支。此外,谢某每月均有工作收入,给付彩礼亦并未导致谢某生活困难,4万元不属于数额巨大。故对谢某请求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首先,尽管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婚约关系。长期的同居生活以及共同育有子女表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活共同体,彩礼的性质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次,需要考虑同居期间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支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等因素。如果彩礼在同居期间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子女的抚养或其他共同需要,那么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不合理。最后,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包括有过妊娠经历或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在判断彩礼是否退还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女方在这段关系中的付出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