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缆脱落致人受伤
(2024-12-16 23: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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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缆脱落致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的线缆产权归属于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与铁通公司就线路如何管理服务签订了合同,涉案的通信电缆属于该合同的传输线路范围,由铁通公司负责案涉线缆的故障、日常巡检、维护等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案涉线路所有人某通信公司、管理人铁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某通信公司与铁通公司就线路的管理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是合同双方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线缆产权归属于某通信公司,其可以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责任,故由某通信公司与铁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时,覃某兴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受限,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且其在驾车过程中未能安全文明行驶,未尽到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的谨慎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时未能规范操作,造成电动自行车碰撞陈某玲致其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侵权力的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等因素,由覃某兴承担赔偿责任的5%。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覃某兴的侵权责任由其父母覃某和宁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覃某和宁某承担5%,赔偿陈某玲7908元;某通信公司、铁通公司共同承担95%,赔偿陈某玲150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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