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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停电

(2024-12-09 2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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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突发停电

 

  202362日晚7时许,林某承包的鱼塘遭遇突发停电事故,直至次日上午10时许才恢复供电。停电后由于增氧机无法工作,林某鱼塘养殖鱼大量死亡,损失约3万斤鱼,价值57.29万元。
  林某认为,本次停电事故与航道局、供电局有关。航道局因施工挂断电缆导致停电事故,而供电局未及时抢修恢复送电导致养殖鱼大量死亡,故林某起诉上述两单位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损失。
  航道局辩称,不能仅凭航道局在事故区域施工,即推定是航道局挂断了电缆。林某在停电后没有及时启用备用发电机给鱼塘增氧,等到63日凌晨3时鱼出现死亡时才开启发电机增氧也是导致鱼死亡的原因之一。此外,鱼塘实际养殖鱼的数量达42.4万尾,养殖密度过大也是造成鱼缺氧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航道局不同意赔偿。
  供电局辩称,停电原因属于第三方外力破坏造成意外停电,供电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供电局已积极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由于当夜抢修安全风险大,不具备抢修条件,次日一早供电局员工便前往现场抢修,故障发生后也第一时间发送短信告知,故供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停电故障大概率为航道局的施工队使用挖掘机施工作业不慎造成,航道局的施工行为与停电故障存在因果关系。停电故障造成林某养殖鱼死亡,故航道局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水产养殖专业户,在明知鱼塘养殖密度大、对氧气需求量大的情形下,在停电3个小时后才启动发电机对鱼塘进行增氧,扩大了养殖鱼的死亡损失,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供电局与停电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已尽到其安全保障供电的职责,不负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航道局赔偿林某死鱼损失31.2万元、死鱼无害化处理人工费4900元;林某自行承担死鱼损失7.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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