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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窨井致人受伤

(2024-11-25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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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无盖窨井致人受伤

 

  2023830日上午7时,黄某在某工业园区排队等待卸货时,下车绕行检查车辆及汽车篷布情况。他往车尾方向走了几步,就不慎跌落无井盖覆盖的井坑,致右膝部、右踝部受伤。黄某诉至法院,认为某公路养护中心及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管理单位,应当对该路段的安全隐患负责,因上述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自己跌落井坑受伤,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1445.9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路段并不属于公路养护中心的管辖范围,路段的管护主体是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法院认为,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者,在无井盖的窨井上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尽到警示提醒义务,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客观上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造成黄某跌落无井盖的井坑受伤,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且工业园区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当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案涉地点路面宽阔,黄某如正常行走,足以清晰地看到窨井没有井盖,从而避免跌伤事故的发生。因其未注意自身安全行走,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综合各行为人在侵权损害中的事件原因、主客观因素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等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此次损害赔偿责任由黄某自己承担40%,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60%
  最终,法院判决某工业园区管委会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36868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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