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无效
(2024-11-22 2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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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无效
侯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1月8日,梁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侯某请求借款30万元。侯某为赚取利息,将其妻子徐某在银行贷款的30万元出借给梁某。梁某口头承诺每月支付2%的利息,并向侯某出具借条。款项出借后,梁某自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向侯某支付利息共计57万元,但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侯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偿还本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出借给梁某的款项,全部是通过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梁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现梁某已向侯某返还了57万元,远远超出借款本金30万元。故侯某诉请梁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双方借贷的事实是真实发生的,侯某据此支出的贷款利息及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共计9.97万元,应认定为侯某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合理损失,该损失应从侯某返还给梁某的款项中扣减,遂判决侯某返还梁某款项17.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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