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怠于照护教育
(2024-11-04 22: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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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怠于照护教育
2021年4月,贺女士与覃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覃某良、覃某健由父亲覃先生抚养,抚养费用均由覃先生承担。此后,二儿子覃某健跟随在东莞务工的覃先生学习、生活。
2022年3月,大儿子覃某良因被诊断患有抑郁症休学一年。休学后的半年间,覃某良与母亲贺女士在深圳共同生活。考虑到升学问题,贺女士、覃先生商量后决定将两兄弟送回户籍地宾阳县读书,由姑姑覃某兰帮忙照顾。但在此期间,贺女士多次接到学校老师及覃某兰电话,要求父母加强对两兄弟的教育与引导。
今年5月,贺女士以覃先生怠于履行照护和教育职责、两个孩子自愿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覃某良、覃某健变更由自己抚养,随自己到深圳学习生活;覃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两个孩子完成学业止,如两个孩子未继续上学,则付至年满18周岁止。
对此,覃先生在庭审中辩称,他已回到南宁就业,覃某良也已根据体育特长报名就读南宁某中学,若由长期在深圳生活的贺女士抚养,不便于照顾其学习生活。覃某良仍应由他抚养,并在南宁完成中学学业。覃某健可以由贺女士抚养,两人各自承担所抚养孩子的抚养费。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案中,虽然覃某良表示愿意随贺女士生活,但考虑到覃先生已回到南宁就业生活,并根据覃某良意愿在南宁报名就读可发挥其体育特长的中学,由覃先生及其亲属抚养照顾,对其学习、生活更有利。覃某健则表示愿意随贺女士生活,覃先生表示同意,法院对将覃某健变更由贺女士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宾阳县法院作出判决:大儿子覃某良由父亲覃先生抚养,抚养费由覃先生负担;二儿子覃某健变更由母亲贺女士抚养,抚养费由贺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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