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促销发生意外
(2024-11-01 2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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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促销发生意外
李奶奶及其家属认为,药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李奶奶摔倒的主要原因,遂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458.2元。该药店则辩称,其工作内容、工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过错,且李奶奶跌倒是因其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奶奶的诉讼请求。
此后法院查明,药店在事后案涉区域的最下一级台阶地面张贴了“小心台阶”警示语,在每一级台阶上张贴了黄黑相间的条纹纸。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药店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应对参与活动的老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药店未对台阶张贴警示语,未对台阶张贴醒目条纹,增加了原告受伤的风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此外,本案中,李奶奶是年满78周岁的老人,在参加药店安排的营销活动后,自行从台阶上走下台阶时,眼睛未注视台阶和谨慎走路,增加了自己行动困难、踏空倒地的风险,李奶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药店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药店应当对李奶奶的全部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奶奶应当自行负担80%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药店赔偿李奶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7995.76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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