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纠纷涉及房屋
(2024-10-15 00:09:23)
标签:
案例 |
这类纠纷涉及房屋
2015年10月,小陈、小袁向小韦借款20万元。小李以自己的一套住房为小陈、小袁借款作抵押担保,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2年10月,因小陈、小袁未按期归还借款,小韦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小袁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小李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对小韦请求小陈、小袁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予以支持。
那么,小李是否要在抵押房产价值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韦对抵押相关事实仅提供一份房屋契证,未能举证证明小李存在“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法律对抵押担保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中亦没有明确约定由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韦无权要求小李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小陈、小袁归还小韦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小韦要求小李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