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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出事怎么处理?

(2024-09-16 09: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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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电动三轮车出事怎么处理?

 

  2023525日,刘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伤未成年人韦某。经鉴定,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类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627日,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202311月,韦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刘某辩称,自己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虽经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二轮或三轮电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自己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韦某的损失应当按照事故主次责任的比例由双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刘某作为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发生交通事故,韦某请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刘某提出其驾驶的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问题,因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本案赔偿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按照规定计算韦某的损失为2万余元,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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