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将父母存款转给同学,两人共同消费近4万元
(2024-04-24 1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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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将父母存款转给同学,两人共同消费近4万元
张某与李某曾是某中学同班同学,2023年2月至7月间,张某为套取零花钱,利用掌握父母微信支付密码的便利,在使用父母手机时未经同意前后20余次通过微信将父母银行账户的存款转至李某的微信账户,并以已经支付李某保管费为由要求其负责保管,转账金额合计44000元。
上述款项使用消费均由李某控制密码开支。其中一部分支付李某保管费、帮忙道歉的报酬,一部分由张某个人通过扫码支付给商家后换取现金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张某个人用于各类消费娱乐,一部分是李某未经张某同意用于自己的各类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张某、李某共同消费娱乐等。
2023年7月16日,张某的父母发现张某擅自通过微信账户将款项转到李某微信账户的事情后,要求李某的父母退回全部金额。当天,李某的父母将微信账户中仅剩余的5000元退回后,李某的父母了解到李某也使用了部分款项,又补偿返还了10000元。
张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应当将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遂将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擅自将父母银行账户的款项转至李某的微信账户,并以支付报酬为对价委托李某保管,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因张某、李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与李某之间达成的保管合同关系与双方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不具备订立保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因此,两人之间的民事保管合同关系无效。既然合同无效,李某应把其保管的微信账户尚未使用的款项5000元予以返还。
同时,对于已经使用不能返还的39000元,因张某与李某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对于能够核实使用人的款项,应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于无法核实使用人的款项,按各自承担一半的原则处理。经核算,李某应赔偿张某款项共计19000元,因李某父母先前返还了1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原告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