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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制家具设计不满意能解约吗?

(2024-01-17 1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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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对定制家具设计不满意能解约吗?


  唐某与广西某房屋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签订《全屋定制柜子预算单》(以下简称预算单),约定由装饰公司根据尺寸定制鞋柜、衣柜等,唐某预付13800元,装饰公司绘制图纸后,唐某再支付合同总价的55%,装饰公司即开始生产,材料送达现场验收合格后唐某再付5%。预算单还约定“量房出图纸后不在本公司做,要按图纸投影面积收取设计费80/平方”“柜子等家具是定制品,不能二次销售,签字后不能更改,不能退货/退款,口头承诺无效”。签订预算单当天,唐某支付13800元。
  在装饰公司上门量尺寸、出具三个柜子图纸后,唐某表示只定作其中一个柜子,该公司要求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唐某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其要求,不应支付设计费,双方对合同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唐某认为该公司违约,向西乡塘区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合同,并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首付款、赔偿定金;该公司反诉主张唐某违约解除合同,应向其支付设计费。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唐某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唐某为定作人,装饰公司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大多建立在对当事人特殊信赖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有所动摇,继续履行不利于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法律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装饰公司尚未完成工作,唐某有权解除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限制。如因解除行为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装饰公司为完成承揽工作进行初步准备、付出劳动,法院酌情确认唐某向装饰公司赔偿损失800元。
  双方签订的《全屋定制柜子预算单》解除,装饰公司收取的13800元装修定金款项应予返还。双方对定作柜子数量、收费及预算单条款产生争议后,已丧失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信赖基础,之后双方也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装饰公司未继续履行合同不应视为违约,故唐某主张装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唐某与装饰公司2023221日签订的《全屋定制柜子预算单》解除,唐某向装饰公司赔偿损失800元;装饰公司向唐某返还预付款13800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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