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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虚而入

(2024-01-06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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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乘虚而入


  2022926日晚,外卖员但辰宇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某小区送餐,送餐后发现客户的钥匙插在房门上未拔。起了贪念的但辰宇拔下钥匙,并预谋下次用钥匙到该房子里偷东西。
  1110日凌晨,他使用偷来的钥匙打开客户房门进入屋内,将屋主陈星耀放在客厅餐桌上的一部手机(手机壳内有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99元。2023425日,但辰宇被抓捕归案。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但辰宇提起公诉,但辰宇因犯盗窃罪被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涉案手机虽然价格仅为599元,但被告人但辰宇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罪并不仅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入罪标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则无论盗窃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均可以成立盗窃罪。原因在于上述行为除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对公民的住宅安全以及人身权都会有现实或者潜在的侵犯。因此,《刑法》将上述三种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入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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