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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

(2023-11-29 18: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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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扰乱市场


  康某从事五金建材批发零售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装与施工承包等生意,经人介绍认识了容某。容某称其可为康某居间介绍承包项目,但是需要收取居间介绍费。202127日,康某付给容某10万元,作为容某帮忙居间介绍承包项目的费用。202131日至531日,康某又通过微信转账11笔共计140300元给容某作为居间介绍费。事后康某不断催促容某居间介绍项目进展事宜,对方不断推诿,甚至无法联系。康某遂将容某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容某返还居间费用240300元。
  西乡塘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康某与被告容某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但原告康某作为自然人,无相应资质,且其支付给被告容某的费用系用于打通关系、应酬等非正常活动,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违背平等、公平原则,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由于该中介合同无效,中介人容某取得的中介报酬,应当返还给委托人康某。西乡塘区法院遂判决被告容某返还原告康某2403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康某想要承揽工程项目,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容某作为中介服务的提供者,亦应在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前提下提供正当的中介服务。法院依法认定康某与容某之间的中介合同无效,并判决容某返还相应中介费,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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