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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

(2023-11-01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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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随意丢弃
  

20228422时许,何方月与家人外出,随后乘车回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某住宿区的住处。下车时,何方月因抱着孩子没发现一串手链掉落在大门处。第二天早上,何方月发现手链遗失后,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查看,发现掉落的手链被路过的韦胜进捡起。随后,何方月向大沙田派出所报警。因双方协商无果,何方月将韦胜进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的足金手链。
  对此,韦胜进辩称,他于20228423时在路上捡到的手链并非何方月遗失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扣的一条链子,在光线充足的地方确认该链子并不值钱后便将其丢弃。何方月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不能证明他所捡的链子就是何方月丢失的足金手链。
  近期,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何方月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胜进捡到的链子相吻合。因韦胜进表示自己已将捡拾的链子扔在不明处,因此何方月主张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韦胜进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也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物主何方月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胜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韦胜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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