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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

(2023-09-30 17: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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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申报不实


  近日,南宁海关稽查部门发现某企业进口货物境内目的地申报不实,案值1000余万元,涉案货物100余万吨。涉案企业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长吐、滞头等绢纺原料,其中绝大部分进口报关单“境内目的地”栏均填报为“常州其他”。
  海关进一步了解得知,上述进口货物的国内消费地实际为四川南充、江苏苏州、浙江湖州。涉案企业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涉案企业处以罚款0.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如实申报是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义务,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履行申报义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或贸易实际情况如实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信用。总而言之,进口报关千万条,如实申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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