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2023-07-20 1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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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横州市的张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横州市的房屋出租给某公司作商业使用,租赁期限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合同还特别约定:由于这两块土地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给张某的土地,还没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张某房子的门牌号仅仅是依据社区提供的证明来说明。
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房屋交给某公司经营,某公司也足额按时支付了2021年6月30日前的租金。2021年8月28日,某公司告知张某要解除租赁合同。2021年11月24日,某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张某退回2021年已交的租金及押金,张某不认可。2022年5月25日,张某请求某公司支付2021年6月30日后的租金和违约金未果,向横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公司辩称,没有取得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张某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即原告交付房屋给被告经营,被告按时支付租金给原告。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被告辩称该租赁合同无效不予采纳,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出租的房屋虽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相关不动产权证,但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明知涉案楼房是政府征收原告土地后安置给原告的住宅用地,原告在安置地范围内自建楼房并出租给被告经营。原告的这种行为并非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该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