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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06-21 19: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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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与叶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叶某擅自在王某住所安装摄像头偷拍。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后,两人分手,叶某仍不知悔改,擅自对王某的手机、汽车进行定位,以各种理由、各种途径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多次跟踪王某,甚至偷偷潜入王某住所,导致王某不得不多次搬家。
  叶某的频繁骚扰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导致王某终日惴惴不安。王某因此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叶某在恋爱关系终止后仍不断纠缠、骚扰王某,侵害了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王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据此,西乡塘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叶某殴打、威胁王某;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王某;禁止叶某在王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王某生活、工作的活动。如果叶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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