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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阻挠

(2023-04-23 1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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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恶意阻挠

 

20203月,李广等人以一铁路项目施工方在武鸣区宁武镇一处山上施工时超出政府批准的红线范围为由,组织部分村民阻挠项目施工方清理浮石,并扣押作业挖掘机不予放行。
  此后至同年7月期间,李广等人还组织村民筹集费用在山脚下搭建工棚轮流看守被扣的挖掘机,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场调解未果,造成施工方停工损失157710元。
  此外,202031415时许,李广及村民李留林、李亚路(二人已被判刑)等人因不满项目经理部在本屯某山附近土地上架设钢筋混凝土电线杆,将已经架设好的3根电线杆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3根钢筋混凝土电线杆价值61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广组织村民扣押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广结伙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广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在两起共同犯罪中,李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广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责令李广退赔项目经理部6135元。之后李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广采取极端的方式,组织村民扣押他人财物,结伙故意毁坏财物,不仅对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相关工程的施工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阻挠项目正常施工,如果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要通过合法渠道维权,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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