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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

(2023-04-20 18: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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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感情不和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梅与被告阿磊于20181月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为了节约开支,小梅带着孩子回到阿磊的老家与公婆一起居住。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阿磊帮小梅在老家找了份工作,孩子则由爷爷奶奶照顾。
  近几年,因聚少离多,缺乏充分交流,夫妻吵架频繁。甚至在一次争吵中,小梅一气之下冲进厨房拿出水果刀对着阿磊,阿磊一时情急殴打了小梅,矛盾再也无法调和。
  20212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小梅搬回单位宿舍,亦不再照顾孩子。
  20225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由阿磊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庭审中,阿磊表示自己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外,无法常伴小孩,为了保证收入,无法放弃该份工作,且父母年迈也无法好好照顾孩子,故其要求孩子由小梅携带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有离婚的自由,但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均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本着督促父母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的出发点,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梅要求与阿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父母离婚,家庭分裂,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孩子。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离婚,并不能割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而应做好婚姻解除条件下子女生活的安排。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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