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缩水”
(2023-02-23 17: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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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阿璐与大李于2012年离婚,经协商,双方婚生女儿小李由女方阿璐抚养,大李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学费、医疗费由大李支付。离婚后,大李每月仅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一开始阿璐以为大李只是手头紧,后面会补回来。而大李见给1500元阿璐没说什么,也以为降低费用她没意见。就这样,大李每月仅支付1500元抚养费,一直持续了近8年时间。近年来,由于花销逐渐增大,阿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李支付2012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少支付的抚养费9.4万元。
然而大李拿出阿璐出具的收条表示,自己每月都支付抚养费,并没有拖延不给,并且还认为阿璐主张的部分抚养费已超过3年的期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李与原告阿璐离婚时,约定大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大李举证的收条仅能证明阿璐及女儿收到了抚养费1500元,并不能证明阿璐及女儿同意抚养费由2500元变更为1500元。因为大李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导致阿璐实际代大李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现在阿璐要求大李返还近8年时间少支付的抚养费9.4万元,于法于约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抚养费用。特殊情况如身患重病、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再婚又生育其他子女导致抚养义务增加等情形,才考虑酌减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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