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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牟利

(2022-11-12 12:24:24)
标签:

案例

     非法牟利


  511日,巫某涛、巫某军、曾某先后到黎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均如实交代了将名下银行卡交给他人操作,用于帮网络赌博平台收款、转账。经初步核查,3人账户涉诈金额共计10万余元。
  当日下午,周某也到黎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将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借给其堂兄操作“走账”,不久后银行卡被冻结。经查,其账户涉及诈骗案件13起,涉诈金额共计1万余元。
  513日,苏某到黎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今年1月,其在微信群看到“兼职”帮忙转账的广告,随后添加陌生好友见面,将名下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手机交给3名陌生人操作,不久后发现其银行卡被冻结。经初步核查,其账户涉及诈骗案件2起,涉诈金额共计3万余元。
  同一天,方某也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将名下银行卡及手机交给其父亲使用,其父亲转借一陌生男子用于“代打游戏装备后提现”,不久后其银行卡被冻结。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蝇头小利或是拉不下面子,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手机SIM卡等支付结算工具、通信工具,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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