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恶果
(2022-08-14 12: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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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小陈与小刘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小陈向小刘购买一间车库,然而小陈在付完款项后,小刘却迟迟不办理车库过户手续,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将车库过户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但是在举证时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小刘也有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相差无几,但约定的成交价款和违约金数额不一致。
原、被告均表示对方提供的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所签,且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原告小陈提供的合同上被告小刘的签名不是小刘本人所签;被告小刘提供的合同上原告小陈签名和指纹均为小陈本人签字和捺印。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原告小陈举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被告小刘签名字迹不是小刘本人所签,且小陈将合同中涉及的主要数额予以替换,伪造案件重要证据,用于混淆视听,影响法院公正裁判。小陈出具虚假证据妨碍诉讼,不仅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原告小陈罚款1万元。
小陈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按时交纳了罚款。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司法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不能心存侥幸而去触碰红线,任何企图通过法律途径“钻空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